钢结构厂房因具备跨度大、面积大、空间高、建造工期短、可拆装重新利用等优点而被广泛利用。但一部分企业主及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,舍不得在消防设施及相关要求上投入资金,而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按火灾危险性来区分使用功能,也就是说有的生产物资或设备没按防火要求放置,稍有不慎,极易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。区分钢结构厂房使用功能可大大提高防火实际效果。
根据国家《建规》第3. 1.1条对钢结构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分为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五类,人们较容易区分甲、乙、丙类,但实践中对于丁、戊类较难区分。对照《建规》第2. 0.1条关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规定,由于钢结构的耐火极限仅为15min,通常认为钢结构厂房的耐火等级为四级。但《建规》第7. 2.8条规定:“二级耐火级的丁、戊类厂房的柱、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,但使用甲、乙、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,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。”可理解为这是对丁、戊类厂房的特殊规定,即钢结构丁、戊类厂房,可视为耐火等级二级。然而丁、戊类厂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小但并不包含不会发生火灾,而且在现代企业的厂房中,我们也应借鉴国外规范中的“可燃物的可移动性”,即可燃物呈动态这一观点。
目前一部分设计为丁、戊类的大面积钢结构厂房,发现厂房功能分区不明确,在部分时间内实际堆放的物品远不止于难燃或不燃物品,而是大量的包装纸箱、泡沫、橡胶、包装用塑料膜等,且厂房局部区域内还设置了喷涂、烘干车间,完全可以作为丙类厂房处理。对于没有独立设置包装车间、仓库、喷涂烘干车间等的混合功能厂房,应视为丙类以上火灾危险等级,其钢结构厂房作为四级耐火等级,相应厂房层数、防火分区、防火间距要按《建规》第3. 2.1条和第3. 3.3条执行。
钢结构厂房使用者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,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组织网络,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经常性开展隐患自查自纠,从奖惩机制上切实保障消防安全,提高企业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,从源头抓起,消除“先天性”火灾隐患。
|